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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及+《关于福州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的意见》确定:
1、由危房改造申请单位(危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向市
房管局(房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
(1)书面申请报告;
(2)市危房鉴定站做出的《危房鉴定报告》;
(3)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现住户花名册及85%以上住户要求改造的签字册;
(5)市规划局确定的规划四至范围图(工作红线图);
(6)危房相片取证;
(7)危房改造方案。
2、市房管局(房管处)受理、收件并确认完整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实地勘察住房情况。
3、市房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市危险住房改造认定小组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土地发展中心等)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于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发往各成员单位及申请改造单位。
4、申请改造单位在收到市危险住房改造认定小组认定通过的《会议纪要》后,应及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规划方案、委托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委托拆迁单位进行拆迁费用评估,并将上述报告报送市房管局(房管处)。市房管局(房管处)汇总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函至土地发展中心进行土地储备评估,土地发展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收购储备意见后反馈市房管局(房管处)。
5、市房管局在收到土地发展中心不予收储的意见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危房改造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
6、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自行集资改造地块,由申请改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办规划选址、计委立项、用地等相关手续。
7、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房地产合作改造地块,由申请改造单位委托市国土局进行挂牌(挂牌期限1个月),按挂牌结果确定合作改造单位后,由合作改造单位按规定申办规划选址、计委立项、用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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