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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7-30 11:23:19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

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县(市)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福建省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情况请及时向我局专项整治办反馈。

联络电话:87553590

   

                              OO八年七月四日

 

福州市开展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福建省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我局成立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全市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的专项治理工作。组长由张海舟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林平处长担任,成员由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法规处、监察室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各县(市)建设局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的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中介组织服务行为、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机制,促进房地产中介组织规范化、法制化,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专项治理,有效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业纠风工作,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产权不明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未按要求设立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等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6月至20087月底)

1、摸底准备工作。我局将对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填写《福建省房地产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各县(市)建设局应将附件1725日前报送我局。

2、动员部署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在7月中旬召开全市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发放《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并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8月至20089月底)

各房地产中介组织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填写《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二是经营活动是否依法情况,有否不正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行为,业务程序违法或非法活动等;三是经营活动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四是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组织经纪机构及时进行整改、规范。自查表于930日前交我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810月至20096月底)

我局将按照工作意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全面开展房地产中介组织的专项治理。从市场准入、机构备案、年检把关、案件查处、信用监管等方面入手,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巡查,对存在重点违规行为、群众重点投诉的经纪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对到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通过媒体曝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做好准备迎接福州市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和省建设厅组织的检查。各县(市)建设局也应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并于200910月前将附件3及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我局。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97月至20099月底)

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组织长效监管机制,配合省建设厅研究制定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推进房地产中介经纪市场的有序发展。

(五)检查总结阶段(200910月至200912月底)

总结房地产中介经纪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治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备案和执业人员管理

我局依法认真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不得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中介经纪机构要进行全面清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要及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工商营业登记。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其业务申请。

(二)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检查制度

我局将于今年10-12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明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我局将撤销其备案,并建议工商部门予以注销工商执照,被撤消备案的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经纪业务。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印发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理经纪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产权不明的房产。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五)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快推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制度,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专用存款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完善已实施的相关监管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提示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并协助办理托管业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六)完善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体系

我局将与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配合,尽快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查询房产交易登记信息。积极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交易风险提示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为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提供便捷、可信的交易环境。

我局将在原有的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定期曝光。

 

 

 

 

 

 

 

 

 

 

 

 

 

 

 

 

 

 

 

 

 

附件2

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备案证(营业执照)号

 

邮政编码

 

电话

 

   

 

 

对自

查问

题的

处理

意见

 

说明:1、自查自纠主要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2、自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二是经营活动是否依法情况,有否不正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行为,业务程序违法或非法活动等;三是经营活动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四是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机构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