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小区水费欠费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矛盾纠纷排查会会议纪要》([2008]139号)精神,加大物业管理小区水费清欠工作力度,分清责任主体,防止水费代收缴过程中出现“已收不缴、多收少缴”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供用水双方、委托代收水费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拟由市房管局牵头,市自来水总公司全力配合,开展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水费收缴帐目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矛盾纠纷排查会会议精神,加大物业管理小区水费历史欠费的清欠力度,全面清理和核对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水费欠费情况,明晰小区水费欠费金额,分清缴交主体和缴交责任,有效解决自来水水费历史欠费问题。
二、 工作步骤
本次清查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各物业企业自行清理、核对帐目,报送收缴明细单阶段
各物业企业应在接到本通知之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所辖物业管理小区水费收缴情况进行摸底,对小区立户总水表帐面上至今仍存在欠费的,各物业企业应就其管理期间水费欠费时间段的水费收缴帐目进行自查。对于2003年9月以前(指物业企业接管小区之日起至2003年8月期间)的总水表欠费,按小区进行归结统计;对2003年9月以后(指2003年9月起至2008年5月期间)的总水表欠费,根据业主应缴水费、业主已缴水费、业主欠缴水费、公共用水应缴水费(含物业绿化、景观、消防、卫生等用水)、物业企业已缴水费、已收未缴水费等情况填报《住宅小区水费收缴清单》(表格样式见附件一)、《业主水费缴交明细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二)和《物业企业水费缴交明细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三)。各物业企业应于今年7月15日前将统计好的《住宅小区水费收缴清单》、《业主水费缴交明细表》和《物业企业水费缴交明细表》加盖公司公章后报送市自来水总公司清欠办。
对住宅小区存在新旧物业企业更替情况,致使水费计量界限不清、水费欠费主体不明的,目前在管物业企业应提供其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和水费欠费情况书面报告。如新旧物业企业在办理小区物业移交手续时,对水费计量、抄表数据有书面约定的,物业企业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以便准确核对水费欠费主体、欠费金额,分清缴交责任。以上材料由相关物业企业在今年7月15日前报送市自来水总公司清欠办。
(二)水费欠费情况小区公示及更正阶段
各物业企业应将所管物业管理小区水费收缴清单、业主水费缴交明细表和物业企业水费缴交明细表于今年7月16日起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小区宣传栏或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应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留据。公示期间对业主反映的有关问题,物业企业应认真、及时予以核对,对经核实公示欠费数据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报送市自来水总公司清欠办。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市、区房管部门将派员对物业管理小区水费欠费统计公示情况进行抽查。业主对水费抄缴数额有异议的,可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清欠办或市、区房管部门投诉。
(三)市自来水总公司核对阶段
各物业管理小区水费收缴清单及缴交明细表在公示和更正之后,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组织人员到各物业企业根据物业企业提供的有关清单、明细表及物业企业原始收缴水费帐本进行复核。对统计数据存在个别错误的,由双方核对后进行更正。经市自来水总公司和相关物业企业对欠费核实无误后,双方对收缴清单及明细表予以确认。若发现物业企业存在明显造假行为的,由市自来水公司书面告知市房管局,并由市房管局责令相关物业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四)善后处理阶段
1、各物业企业根据核实无误确认的水费收缴明细帐目,对2003年9月以前的水费欠费和2003年9月以后物业企业已向业主收取但未向市自来水总公司转缴的水费欠费,应在帐目明确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自来水总公司全额缴清。
2、2003年9月以后,各物业企业在管期间水费欠费中属业主拖欠水费的,物业企业应协助提供业主欠费的具体情况及业主身份、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自行负责通过法律等途径向业主追讨。
3、2003年9月以后水费欠费中属公共漏水等造成的总分表差额欠费以及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已包含公共水费造成的欠费部分,由市自来水总公司依照市政府《矛盾纠纷排查会会议纪要》([2008]139号)精神,酌情予以合理解决或减免。
4、对确认存在已收水费不缴、或多收少缴、甚至卷款逃跑的物业企业,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或提请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案调查,并由市房管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5、对2008年6月以后各物业管理小区的水费收缴工作,由物业企业与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委托合同。对物业企业愿意接受市自来水总公司委托的,在双方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后,物业企业可向未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业主加收小区二次供水服务费,并按小区立户总表抄表数向市自来水总公司缴纳水费。对物业企业不愿接受市自来水总公司委托代收水费,且小区业主又不愿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由物业企业向市自来水总公司申请对小区公共用水进行单独立户装表计量后(小区公共用水已在市自来水总公司单独立户装表进行计量的无须再行申请),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自行负责抄表收费到户。对技术上无法单独立户装表计量的公共用水部分,可由供用水双方探讨视实际情况通过协商按小区总用水量的一定比例定比、定量收取水费方式进行水费计量等办法解决。
三、工作要求
1、各物业企业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为业主服务的精神,认真开展住宅小区水费收缴情况统计自查工作,积极配合市自来水总公司对住宅小区水费欠费的清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原始帐本进行核对。
2、各物业企业在公示期间对公示材料应加强保护,保持公示材料的齐全、完好,避免被毁损影响公示效果,并应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留证。
3、为确保证业主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各物业企业应在公示材料中公布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以便业主进行咨询和投诉。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地址:福州市东街104号
联系人:江河 联系电话:87551077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清欠办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340号
联系人:黄炳贤 联系电话:87533125
福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地址:福州市桥桥路180号
联系人:赖炳辉 联系电话:87505625
附件一:《住宅小区水费收缴清单》
附件二:《业主水费缴交明细表》
附件三:《物业企业水费缴交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