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房房[2008]160号
关于做好危险房屋鉴定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危险房屋鉴定机构:
为及时了解全市经鉴定危险房屋的情况,以便各区(县、市)政府建立辖区内经鉴定危险房屋的档案,掌握危险房屋的总体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榕政综[2007]103号)中第三条“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鉴定机构应在向房屋鉴定申请人发出鉴定报告的同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鉴定机构还应同时向房屋所在地区政府报备。未及时报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以及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7年危房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房办函[2008]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危险房屋鉴定情况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按照福州市的有关规定,凡是在福州地区(含六区
及各县、市)开展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各鉴定机构,从2008年5月1日起,对于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危险房屋,应在鉴定报告发出的10天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或县(市)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同时还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逾期未报备的,我局对其鉴定报告结果不予认可,同时对该鉴定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因逾期未报备而造成危险房屋安全事故的,鉴定机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为了更好地复核鉴定报告的报备情况,以便各区或县(市)政府更加全面地掌握所辖区域内危房的分布情况,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7年危房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房办函[200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各危房鉴定机构应从2008年起,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内经鉴定属于房屋安全等级C级或D级、位于福州市区及所辖各县(市)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进行汇总,填写每一年度的《危房信息统计表》(附后),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报送至我局(电子文档应采用EXCEL表格形式,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fgjfgc2327@163.com),以便我局及时将这些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区划转发给各区(县市)政府建立档案,并由其做好督促、监管工作,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危险房屋鉴定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生问题,责任重大,各危险房屋鉴定机构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开展危房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所鉴定房屋的危险程度,避免盲目大拆大建既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又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及周边建筑物与居民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危房鉴定机构应切实对鉴定报告的结果负责,鉴定结果若不属实,鉴定机构应负因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此通知。
附:《危险房屋信息表》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危险房屋信息表:
年福建省城镇危旧房屋信息表
报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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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鉴定报告文号 |
区、县(市) |
危房地址 |
危房名称 |
产权人 |
使用人 |
危房
等级 |
结构、层数 |
建筑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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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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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区、县(市)”指危险房屋所在地区属;(2)“危房地址”指危房的详细地址;(3)“危房名称”是危房称谓或主要用途,如XX单位办公楼、教室等;(4)“危房等级”是指根据建设部标准鉴定的房屋安全等级;(5)“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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