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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配合商业银行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查询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4-3 10:39:48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配合商业银行做好个人住房

贷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查询工作的通知

 

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馆、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各区房管局、各县()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7]284号),根据省建设厅闽建房[2008]1号通知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协助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查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的查询工作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馆和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内设的房地产档案管理科室(以下统称房地产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统称房地产登记单位)应积极协助房地产档案机构做好有关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部核实工作,及时向房地产档案机构提供查询时点已登记在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各人名下的住房面积实时变更情况。

二、房地产档案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

(一)查询业务的受理

借款人因申请住房贷款,需要查询家庭住房面积情况时,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指借款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本人必须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档案机构办理具体的查询手续,其中,在我市城区范围内贷款购买住房的,可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馆申请查询;在我市所属各县(市)范围内贷款购买住房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内设的房地产档案管理科室申请查询。借款人家庭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借款人代为查询。

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查询时,只须共同向房地产档案机构提交一份查询申请表(须附载经贷款银行审查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详见附件一)及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坐落情况等有关材料。家庭成员委托借款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二)住房总面积情况的查询与核实

房地产档案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相关规定,依托房地产权属档案查询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已经权属登记的住房面积情况。因部分房地产登记材料未及时归档,导致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数据不全的,房地产档案机构应向房地产登记单位核实有关信息,房地产登记单位应及时帮助核实,并向房地产档案机构提供查询时点已登记在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各人名下的住房面积书面核实结果。

(三)出具查询结果

房地产档案机构应负责根据查档结果和房地产登记单位内部核实的情况汇总出具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出具查询结果时应统一使用《福州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证明》规范文本(详见附件二),应当载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总面积,并注明查询结果使用范围、查询方法、查询日期等事项。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不全的,应做出特别说明。

(四)查询费用的收费标准

房地产档案机构应严格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闽价[2004]489号)规定收取查询费用,不得向查询人额外收取费用。

三、房地产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房地产档案机构对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的查询工作时限每宗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其中,房地产登记单位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部核实工作时限最长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

五、房地产档案机构要及时做好日常房屋权属登记纸质档案的归集和相关电子登记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充分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加快建立完整、便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确保信息采集与管理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切实做好查询服务工作。各房地产登记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将房屋登记簿等房屋权属登记纸质档案材料和相关的电子登记信息数据移交房地产档案机构统一归档管理、供办理查询业务使用。

  附件:福州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查询申请表(样本)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