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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品房契税如何申报?

发表时间:2007-4-2 10:31:36

  解答:根据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6月22日下发的《关于闽地税发[2005]99号文契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5年6月1日以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经中心备案、并持有全额或部分预付款发票的,购房人在2005年8月1日前(不含8月1日)凭预付款发票或由税务部门盖章的统一票据(附银行进账单)、预售合同、身份证,在填完申报表后可以向中心办理契税纳税,中心予以受理。

  其中,2005年6月1日以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经中心备案的期房,申报的条件是预付款应超过总购房金额的30%以上。

  契税申报分两种情况由购房者选择:一是购房者按合同金额100%计征契税的,结算后差额部分误差在应交契税额±3%的,一律不退不补;超过±3%的,由开发商统一办退税或补税手续,退补办法按第一次纳税申报时确定的契税税率据实结算;另一种情况是购房者按预付款发票计征契税的,属8月1日前交税的按原政策执行,8月1日后按新政策执行。

  举个例子:张三在6月1日前买了一套面积150平方米、单价3000元的房子,总价45万元,首付15万元的期房,此次申报契税他可以按合同价45万元进行交税,享受的是1.5%的税率,即他要交契税6750元,但如果在最后产权总登记时,确认的产权面积是146平方米,比合同面积少了4平方米,在±3%的允许误差范围,意味着张三要多交180元的契税,这是不能退的;另一种情况是,他在8月1日之前先申报首付款15万元部分的契税,按1.5%的税率算,此次他要交2250元,余额部分30万元在8月1日后交,由于其房子面积是150平方米,超过福州市最新规定的普房面积标准140平方米,那么其在8月1日后要交的契税,税率就得按非普通住房的标准3%交,即余额部分要交的契税是9000元,这样实报实交,其契税总共要交11250元。

  另外,2005年6月1日以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现房,此次也可以申报契税。来自:『福州房地产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