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各区房管局,市房地产档案馆:
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房产登记机关的权威性,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与要求
1、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依照“权责一致、责任明确、逐级审核、规范办理”的原则,认真对待,密切配合,不相互推卸责任,严格按程序履行,依法依规办理,做到依法行政。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申请与受理
2、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及各区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办证单位)作为受托的填发单位,负责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案件的受理和初审。凡当事人认为需要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持相关有效证据,向办证单位提出申请,由办证单位进行初步审查。
3、办证单位受理后,经初审,如不符合注销条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并抄送市房管局备案。如符合注销条件,办证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管局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包括登记办证依据的事实理由、办证程序说明、主张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理由和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调查与复核
4、办证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由市房管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签收,经局领导签注意见后,转相关处室对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复核。
5、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一般案件,由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负责审查复核,涉及到拆迁、直管公房、房改、查档等工作,相关处室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提出相关的审查意见。
6、对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特殊案件,可成立由局领导、局政策法规处、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局相关业务处室及办证单位等组成的联合审理小组进行分析论证,有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联席会、案情分析会、听证会等方式,邀请法律顾问当事人参与讨论,多方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
三、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的签发
7、在调查与复核的基础上,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负责起草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书,经相关业务处室会签,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把关后,再报局领导终审签发。
8、《注销房屋权属登记决定书》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形式印发,主送人为当事人,抄送单位为办证单位和市区房地产档案馆及相关单位。
9、决定书印发后,底稿及相关调查证据材料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应按一案一档进行立卷并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
10、办证单位应当自收到《注销房屋权属登记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并按规定限期收回房屋权属证书,如当事人拒收,办证单位应当及时贴告并拍照作为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当事人如果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在期满7个工作日内,具体办证单位负责以市房管局的名义登报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手续,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市房地产档案馆应在产权档案中及时记载权证已注销的情况。
五、违反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程序的责任追究
11、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规定,徇私舞弊,擅自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12、由于具体办证单位不按规定受理,不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不及时送达当事人,或者不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公告,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具体办证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