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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房权[2004]182号

发表时间:2005-11-21 10:53:52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200471日起,我市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办理资质核准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我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由我局颁发《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三、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有五名以上(个体工商户两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时,每个分支机构应有两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证》变更手续,由我局换发《备案证》。

六、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福州市房地产中介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的应到我局换领《备案证》。

特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